115年度鳳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國華
皇倫國際家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已與
被告和解,是有待調查事項,需
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