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小字第48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童小玉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之
起訴狀雖列被告
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
惟依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所載,被告於起訴前已將戶籍遷至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