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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5 年度鳳簡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被      告  云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志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17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以115年度鳳補字第2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