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鈺琴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具狀追加
訴之聲明,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76,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