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補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壽保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德田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