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補字第487號
原 告 蕭智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竹君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39號刑事判決認定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車手,判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根據
前揭判決所示,被告加入之詐騙集團係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原告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
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