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銳揚國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7元(含本金25,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6日之利息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