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鳳補字第84號
原 告 方浩允
被 告 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
懲罰性賠償金132,000元。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聲明㈠之金額及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加計聲明㈡之金額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313元【計算式:44,000元+313元+132,000元=176,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至原告請求起訴後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