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定 104年度豐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張秋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3月12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秋香公然陳列及販賣經
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
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4年2月26日10時40分許。
(2)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行為:於其所經營之世欣欣業有限公司網站公然陳列及
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棒)。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
自白。
(2)網站刊登廣告(http://zh-tw.stungun.com.tw)。
(3)員警職務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八、製造、運輸、販賣、
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