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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秩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豐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張秋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3月12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秋香公然陳列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 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4年2月26日10時40分許。 (2)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行為:於其所經營之世欣欣業有限公司網站公然陳列及 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棒)。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2)網站刊登廣告(http://zh-tw.stungun.com.tw)。 (3)員警職務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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