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易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豐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13569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玟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本文規定,係屬於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大車河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