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豐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13569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玟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
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本文規定,係屬於
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大車河有限公司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