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葉明庫
葉明琳
劉柏村
賴錦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30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9961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加暴行於人(民國108年9月15日14時11分許之違
序行為部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其餘行為均
不罰。
丙○○、丁○○,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壹、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甲○○、乙○○(下稱甲○○等2人),於下列時
、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15日14時11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與永康路口小燕子小吃店及黃
昏市場。
(三)行為:於
上揭時、地,加暴行於被移送人丙○○。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丙○○於警詢時指稱:於上開時地遭甲○○等2人毆打成
傷等語。乙○○於警詢時供稱:伊於上開時地與丙○○在
一起喝酒,不知何原因起衝突,伊就對丙○○潑酒,然後
伊就出手打丙○○等語。甲○○於警詢時供稱:伊於上開
時地有動手打丙○○,有打到他的頭等語。復有監視器所
翻拍之照片及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於108年9月15日所出具
之診斷證明書在卷
可稽。
(二)
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法有規
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法院如對被告為
有罪之判決者,得就
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
適用之法條。準此,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倘認移送事實可罰,而移送機關誤引法條者,自得於不變
動移送事實同一性之前提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
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職權變更移送機關所
引用法條。次按簡易庭受理
聲明異議之案件及依本法第45
條第1項移送之案件
暨普通庭受理
抗告之案件,如認定行
為應予處罰者,得分別於本法第43條第1項或第45條第1項
所定案件之範圍內,就移送之事實,變更警察機關所引應
適用之法條,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8條亦有明文。而普通傷害案件,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
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
撤回告訴、
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
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可援
引該法第87條第1款
予以處罰(司法院民國81年6月1日司
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參照)。本件甲○○等2人上開所為
,
核屬加暴行於丙○○之
態樣,雖移送機關認為甲○○等
2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規定,
然依全案之事證及上開所述(並詳如後述),本件僅能證
明甲○○等2人之行為有加暴行於丙○○之事實,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本
件移送之法條。再丙○○於上開時地因受甲○○等2人施
加暴行受有傷害,然其於警詢時業已陳明保留告訴權,核
係未提出刑事告訴,依上開說明,甲○○等2人開行為,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論處。
三、
審酌乙○○及丙○○於警詢時陳明兩人等人原於上開時地用
餐、喝酒,係因酒後細故發生爭吵,乙○○先行對丙○○潑
酒,
嗣後甲○○等2人進而毆打丙○○,其等違反本法之動
機、目的,上開施暴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害
或損害,併審酌甲○○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業工(資源回
收)、家庭經濟為小康之生活狀況;乙○○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業保全、家庭經濟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資料)及違序後均坦承上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罰鍰。
貳、不罰部分:
一、移送意旨
略以:①被移送人甲○○等2人、丙○○及丁○○
(下稱丙○○等2人)於108年9月15日14時11分許,在臺中
市○○區○○路與永康路口小燕子小吃店及黃昏市場,因飲
宴後起衝突並互毆(下稱違序行為①),雙方各自離開後,
②丙○○等2人及少年杜驊秦於同日15時58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巷○○號前,欲再找甲○○等2人理論衝突原
因,
詎杜驊秦因一時行動徒手毆打甲○○致傷(下稱違序行
為②),因認被移送人基於妨害他人身體之
故意,於
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互毆,顯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
危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乃移送本院
裁處等語。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禁
止互相鬪毆,以免妨害他人身體。參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
法目的係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此觀諸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1條規定自明,故所謂互相鬥毆,需
彼此相互訴諸
毆打等暴力行為,且其行為須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
安寧之程度,侵害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所揭櫫之保護
法
益,始有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必要。次按犯罪事實
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
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亦準用之。本件移送意
旨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互相鬥毆」之行為,
無非以:乙○○及杜驊秦坦承上開違序
行為,甲○○及丙○○等2人均否認
犯行,然有員警職務報
告、被移送人筆錄相互
指認及相片等資料
可證為其論據。經
查:
(一)關於丙○○等2人違序行為①部分:
查丙○○等2人於警詢時除指稱丙○○當時如何遭甲○○
等2人夥同另一名友人毆打之情形外,其等均否認有毆打
、施暴於甲○○等2人,而與甲○○等2人互相鬥毆之情事
,核與乙○○於警詢時亦未指稱有遭丙○○等2人毆打、
施暴之情相符。參以依監視器所翻拍之多張照片,均僅顯
示乙○○於永康路要出手毆打丙○○,未見丙○○等2人
有對甲○○等2人施暴之情事,是綜合上情互相參證以觀
,尚難以甲○○於警詢時供稱:當時丙○○要拿椅子打乙
○○,伊才過去出手阻擋云云,推認丙○○等2人有毆打
、施暴行於甲○○等2人,並進而與甲○○等2人互相訴諸
毆打等暴力行為,且其等行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
會安寧之程度,尚難認丙○○等2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
(二)關於被移送人違序行為②部分:
此部分依移送事實,移送機關亦認係:丙○○等2人及少
年杜驊秦於同日15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巷○○號前,欲再找甲○○等2人理論衝突原因,詎杜驊秦
因「一時衝動」徒手毆打甲○○致傷
等情,核係杜驊秦個
人施暴行於甲○○之行為。參以甲○○於警詢時供稱:對
方十幾人在場,那十幾人大都站在那邊,他們說要叫乙○
○出來處理,不然就要每天來,只有一人出手打伊,他從
後面徒手打伊的臉等語。依其供述,併其指認,當時僅係
杜驊秦對其施暴,丙○○等人並未動手,雙方並未互相訴
諸毆打等暴力行為。又乙○○於警詢時供述其當時未在場
。至監視器所翻拍之照片,僅顯示於108年9月15日15時許
,嫌疑人步行前往案發現場,無法證明被移送人於上開時
地有互相鬥毆之情事,尚難認被移送人就此部分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
(三)此外,遍查卷內並無其他客觀事證足資認定丙○○等2人
就違序行為①部分有與被移送人甲○○等2人相互鬥毆之
行為,或被移送人就違序行為②部分有相互鬥毆之行為,
自難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加以處罰,爰
就違序行為①部分為丙○○等2人、就違序行為②部分為
被移送人不罰之
諭知。
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第87條第
1款、第2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