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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8 年度豐簡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2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洲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刑法上所謂「業務」,指公務以外之職業事務而言,亦即 日常生活從事於公務員以外之職業所處理之事務,不論為全 (專)職或半(兼)職,主要事務或附隨事務,有給或無給 ,已否得法律之許可,凡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具有持續性者,皆屬之,並不以具備一定之形式條件為 必要;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指從事業務之人,基於 業務上之行為所作成之文書(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上字第 6405號判決)。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 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明知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碼CCAJ16 LP7560T9為翔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翔敏公司)所申請 ,竟未經翔敏公司之同意,以蝦皮拍賣帳號「pcsu720719」 帳號,刊登「超長通話時間,藍牙耳機一代,超長待機35天 ,連續通話28小時,急速充電,藍牙耳機,藍牙4.1」產品 之拍賣網頁,並在網頁之商品詳情內,不實刊載「NCC: CCAJ16LP7560T 9,品牌:自有品牌,商品保存狀況:全新 ,庫存:27,出貨地:臺中市潭子區」等事項,致使消費者 誤以為上開商品為翔敏公司所代理,本件被告所執上開工作 ,均屬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具有持續性者,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甚明,其所為不實登載部分,屬業務上作 成之文書,是核被告所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其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謀一己之私,而為本案犯行,所為實 不足取;惟衡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併斟酌其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其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