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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交簡字第 1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東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58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東霖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東霖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之過失致死罪。爰審 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憑,然其因駕車不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其行為 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因其駕車肇事之行為過於怠 忽,驟然釀成此悲劇,已對被害人之家屬造成重大傷害,行 為應予非難;然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成 立調解,經告訴人即被害人胞弟具狀表示已收到賠償金,表 明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見偵卷第31頁),認被告有 真誠之悔意。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素行良好,前無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徵得諒解, 且已給付全部賠償金,此有本院109 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21 19號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 務電話紀錄表、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 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從而,本院認為對被告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5806號 被 告 江東霖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東霖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11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 -0000 號自小貨車,在臺中市○○區○○路0 段0 ○○○ 道○○○○00號電桿前倒車時(該路段為施工管制區,被告 為龍泉營造有限公司員工),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謹慎 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 慎於倒車時撞擊同公司之工人王錦逢,王錦逢因而受有重度 顱腦破裂損傷、胸廓骨折變形致創傷性中樞衰竭併呼吸衰竭 死亡。 二、案經告訴人即死者王錦逢之胞弟王振輝委由陳建勛律師告訴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江東霖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 振輝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衛生福利部 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護理評估表、護理紀錄、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華電信車號查 詢汽車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本署相驗屍體證明 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之過失致死罪嫌。請審酌被 告並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素行良好;被告已與被害人王錦逢之家屬王振輝等4 人達成和解,告訴人王振輝亦具狀表示已收到和解金額,對 被告不再追究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結果報告書、 訊問筆錄、調解程序筆錄、刑事陳報狀、本署公務電話紀錄 表等在卷可稽,請從輕量刑,並予以宣告緩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康淑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