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簡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9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TZ-3139」號車牌貳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使偽造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及車籍資料管理,以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行政管理之正確性,行為理當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量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