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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0 年度豐小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李冠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達國際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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