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李冠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達國際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