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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0 年度豐簡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239號 原   告 伍文婷 上列上訴人與宏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依法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如係全部不服,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1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 ,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 訴聲明,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 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或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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