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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0 年度豐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鶴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5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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