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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0 年度豐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金興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丁輝 送達代收人 柯雅藍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松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 536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 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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