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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0 年度豐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吉明 送達代收人 張席旗 上原告與被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 261,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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