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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0 年度豐補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陸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林茂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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