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邱巧蕙
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凱泰建機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
4,380元,應繳
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