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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0 年度豐補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邱巧蕙 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泰建機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 4,380元,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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