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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1 年度豐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進溢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另以裁   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1段13   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金安電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金安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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