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345號
原 告 賽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娟
被 告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
程序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