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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1 年度豐簡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1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斯坦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02,4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98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7, 983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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