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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1 年度豐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蘇逸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權鴻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712,3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7,428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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