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蘇逸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權鴻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712,3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27,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7,428元;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