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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1 年度豐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德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昇 訴訟代理人 劉子銘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麗晨企業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66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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