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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1 年度豐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大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錦 上原告與被告周進益即上方不銹鋼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8,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 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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