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376號
原 告 邰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志雄
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王清峯發
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3894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