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小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307號 原   告 營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慧 被   告 焌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全 訴訟代理人 張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7月間與原告就 壓克力導光板簽定買賣契約,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 ,790元,原告已經依約分別於101年7月9日及27日將買賣標 的物全數交付被告收受完畢,詎被告迄未給付貨款,經原告 於102年1月25日委請律師發函催告被告給付,而被告迄未給 付上揭貨款。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790元,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即 102 年4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 提出:材料採購單及銷貨單、三聯式統一發票、師師函等影 本附卷為證。 ㈡被告則以:被告雖有向原告購買壓克力導光板,惟原告其所 交付之物有瑕疵,與被告採購單約定不同,該批有瑕疵之產 品業經被告全數退回給原告,並造成被告無法如期交貨給廠 商,而受損害,被告自得為瑕疵擔保之抗辯,原告應負瑕疵 擔保之出賣人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壓克力導光板等物,買賣價金16,790 元,原告已經依約於101年7月9日及27日將買賣標的物全數 交付被告收受完畢,而被告迄未給付貨款等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提出材料採購單及銷貨單、三聯式統一發 票、師師函等影本附卷為證。被告則對於其已收受原告所交 付之壓克力導光板等事實,固不爭執,惟抗辯原告所交付之 物有瑕疵,並己將該瑕疵產品退還給原告等情,原告對經被 告退回貨品之事實並不爭執,僅稱原告依被告之採購單交付 產品,並無任何瑕疵,是被告拒絕給付貨款等語;則本件系 爭之重點在於:原告所交付被告之該批貨品是否符合被告採 購單之要求?是否有瑕疵,而應負出賣人瑕疵擔保之責? ㈡經當庭請二造請兩造就系爭有問題之壓克力板當庭勘驗表示 意見時,依二造當庭之辯論意旨所述:原告認「我們是按照 訂單製作」、「我們都是依照被告的指示規格製作」、「第 一次是依照被告的規格製作,會變成這樣是因為被告退回來 讓我們修改,改成這的形狀是我們公司改的」、「如果不能 用為何還要加工做些貼反射片及印刷,現在客戶說不能用才 要全部把貨退給我」、「訂單上面並沒有講是圓洞,且圓洞 也沒有講尺寸」、「是有交過,但幾次我不知道,是2000多 片(當庭陳訴被告公司101年7月4日材料採購單影本,經向 被告訴訟代理人提示無誤,並無意見)」等情;被告則稱「 原告所製造的產品是瑕疵品」、「該壓克力板與訂單規格不 符,我們是在壓克力板上方11mm處開洞,是圓形的洞,洞 的直徑是3mm,有瑕疵的壓克力板目前是開橢圓形的洞, 開口是從10mm的地方到20mm的地方,與訂單規格不符」 、「原告把洞改為橢圓形造成產品不良無法交貨」、「是因 原告的產品直接送給加工廠做加工的動作貼反射片及印刷, 加工廠並不負責檢查,因為以前這樣做都沒有錯,只有這一 次錯了,加工廠加工後再送到我們公司組裝,結果因為洞不 對無法安裝,所以才退貨給原告」、「這個貨不是第一次訂 貨,而是訂了11次,且交了2000多片,以前都沒有問題」等 語以觀,二造間之「壓克力導光板」商品買賣己有相當一段 時間,依被告所提進貨明細資料所示,自100年7月一直到10 1年7月,往來有一年之久,而被告所訂「壓克力導光板」貨 品規格均差不多,而多次委由原告生產交付之「壓克力導光 板」均無問題,僅101年7月間之貨品交付時,原告之產品係 在「10mm的地方到20mm的地方開橢圓形的洞」,與被告 之採購單上指定在「在壓克力板上方11mm處開洞」之情形 不符,而依原告所提附卷之101年7月4日被告材料採購單上 確實註明應在壓克力板上方11mm處開洞,雖未約定洞之形 狀,但一來以前交貨均是開圓洞,且依系爭採購單上所附圖 示洞亦為圓形,而採購單上並特別加註「鑽孔請務必精確」 ,是原告交之「壓克力導光板」卻在上方「10mm的地方到 20mm的地方開橢圓形的洞」,顯與採購單上之約定不符, 而二造交易近年,以前交貨均無誤,此次特別改為橢圓形之 洞,又未事先知會被告,而被告信認原告,認其出貨應無問 題,而委由原告先將貨品交由加工廠商先行加工做些貼反射 片及印刷,而該加工廠商僅負責加工部分,對被告向原告所 訂材料情形,並不負審查之義務,待加工後送回被告處組裝 時,始發現所開之洞位置及形狀均不對,無從組裝成完整商 品交貨,因而將瑕疵產品退回原告,是則原告所交貨品既有 瑕疵,該批瑕疵貨品又經退回給原告,被告即如同未收受原 告之貨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即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790元 ,及自10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