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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小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小字第386號 原   告 勤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武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廖郭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又同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主張二造約定該訴訟由本院管轄, 然為被告具狀否認,而原告又無從提出本件訴訟有合意約定 管轄法院之相關書面證據以實其說,自不足採信。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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