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小字第386號
原 告 勤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英武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廖郭淑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又同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有
戶籍
謄本在卷
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主張二造約定該訴訟由本院管轄,
然為被告具狀否認,而原告又無從提出本件訴訟有合意約定
管轄法院之相關書面證據
以實其說,自
不足採信。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