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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簡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光品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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