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芙美
送達代收人 歐順泰
被 告 中騰融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原告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
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