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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簡字第 5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07號 原   告 特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松 被   告 峻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50元,及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 ,發票日中華民國(下同)102年6月30日、帳號:00159-3號 ,票號:FQ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197,450元之支票一紙, 詎於同年7月1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 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 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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