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權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毅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荔園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