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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權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毅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荔園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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