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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福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高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2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3,2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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