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福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高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24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3,2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