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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長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冬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管耀魁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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