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1號
原 告 勝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憲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本章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經原告繳納部分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
,然依原告
起訴狀所聲明被告等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60平
方公尺,以其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300元計算,其
訴
訟標的價值約1,2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本章等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