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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1號 原   告 勝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憲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本章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經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   ,然依原告起訴狀所聲明被告等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60平   方公尺,以其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300元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值約1,2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本章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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