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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林莞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興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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