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林莞淳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興實業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