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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承洋壓克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揚臺灣文創精品工藝社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8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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