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承洋壓克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偉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揚臺灣文創精品工藝社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8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