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勤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英武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郭淑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6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