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67號
原 告 特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啟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峻毅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