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鋒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宗祐
上列原告與
被告震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震鎰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定代
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