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劉榮周 被   告 晶達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郭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