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永泰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通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文雄發
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4041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68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