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42號
原 告 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芙美
送達代收人 歐順泰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騰融通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應繳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及
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