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7號 原   告 暉達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上原告與被告葉寶森即龍門圖騰金屬工程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