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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2 年度豐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89號 原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吳懿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泰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人吳懿宸之委任   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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