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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簡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5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元邦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盛 被上訴人被告 廖本儀住臺中市○○區○○街○○巷○○弄○號 上列上訴人與廖本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判決上訴人 應給付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第二審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 如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87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 繳上訴裁判費6,94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或不繳納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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