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林酈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花園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8,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梅花園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