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元邦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朝盛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川澐建設有限公司等
發
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