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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元邦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盛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川澐建設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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